紀律條規“每周一學”(六十一)
發布時間:2021-09-26 09:03:29
編者按:
學習宣傳紀律條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在學思踐悟中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對每一位國企干職員工來說十分重要。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法紀知識,從2020年3月份起,集團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律條規“每周一學”,每周推送紀律條規、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要求及集團相關制度條款,通過學習,讓大家進一步懂法紀、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本期學習禮品往來中,可為與不可為規定清單。
逢年過節,禮尚往來,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禮儀,但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那里,卻演變成了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的好時機。節日期間的不正之風既是日常作風問題的一個縮影,更是平時問題的集中表現。公款送節禮、下級送上級等風氣,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在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影響十分惡劣。不加以解決、不堅決剎住,勢必會嚴重影響糾治“四風”問題的最終成效。
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其他禮品”不包括禮金和禮券。
二、禮品登記制度
1.登記制度。
(1)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2)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禮品登記表。按照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登記上交。凡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即使是親友饋贈的禮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須登記上交。
三、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管理
1.對來訪的外賓,不主動贈送禮物。外賓向我方贈送禮物的,可以適當回贈禮物。
2.貫徹節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當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為主。
3.從嚴審批。對外贈送禮物或者回贈禮物,必須經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審批時,應當從嚴掌握。
4.妥善處理接受的禮物。
(1)價值按我國市價折合人民幣 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國外接受禮物的,自回國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寫禮品申報單并將應上繳的禮物上繳禮品管理部門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不滿200元的,歸受禮人本人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
(2)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時,應當予以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5.禮品管理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保管、處理國務院各部門上繳的禮品??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單位負責保管、處理該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上繳的禮品。
2.不得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
(1)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2)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主;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3.不得假借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禮品。
(1)以鑒定會、評比會、業務會、訂貨會、展銷會、招待會、茶話會、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形式;
(2)以祝賀春節、元旦、國慶節、中秋節和其他節假日的名義;
(3)以試用、借用、品嘗、鑒定的名義;
(4)以祝壽、生日、婚喪嫁娶的名義;
(5)以其他形式和名義。
4.不得贈送、接受或索取禮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接受或者索取禮品的,按照國家有關懲治行賄、受賄的法律、法規處理。
5.不得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布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6.不得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訂貨展銷會、新聞發布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7.涉外活動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包括與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交往活動)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并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論處。
8.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
(1)嚴禁用公款送月餅送節禮;
(2)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3)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4)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9.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
(1)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0.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年貨節禮。
(1)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1. 不得索取禮品。在對外公務活動中,不得私相授受禮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
學習宣傳紀律條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在學思踐悟中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對每一位國企干職員工來說十分重要。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法紀知識,從2020年3月份起,集團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律條規“每周一學”,每周推送紀律條規、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要求及集團相關制度條款,通過學習,讓大家進一步懂法紀、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本期學習禮品往來中,可為與不可為規定清單。
逢年過節,禮尚往來,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禮儀,但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那里,卻演變成了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的好時機。節日期間的不正之風既是日常作風問題的一個縮影,更是平時問題的集中表現。公款送節禮、下級送上級等風氣,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在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影響十分惡劣。不加以解決、不堅決剎住,勢必會嚴重影響糾治“四風”問題的最終成效。
【可為規定】
一、禮品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其他禮品”不包括禮金和禮券。
二、禮品登記制度
1.登記制度。
(1)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2)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2.禮品登記表。按照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3.登記上交。凡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即使是親友饋贈的禮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須登記上交。
三、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管理
1.對來訪的外賓,不主動贈送禮物。外賓向我方贈送禮物的,可以適當回贈禮物。
2.貫徹節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當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為主。
3.從嚴審批。對外贈送禮物或者回贈禮物,必須經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審批時,應當從嚴掌握。
4.妥善處理接受的禮物。
(1)價值按我國市價折合人民幣 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國外接受禮物的,自回國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寫禮品申報單并將應上繳的禮物上繳禮品管理部門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不滿200元的,歸受禮人本人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
(2)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時,應當予以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5.禮品管理部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保管、處理國務院各部門上繳的禮品??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單位負責保管、處理該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上繳的禮品。
【不可為規定】
1.未按期登記、上交禮品。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務處分。2.不得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
(1)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2)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3)外商、私營企業主;
(4)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3.不得假借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贈送和接受禮品。
(1)以鑒定會、評比會、業務會、訂貨會、展銷會、招待會、茶話會、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形式;
(2)以祝賀春節、元旦、國慶節、中秋節和其他節假日的名義;
(3)以試用、借用、品嘗、鑒定的名義;
(4)以祝壽、生日、婚喪嫁娶的名義;
(5)以其他形式和名義。
4.不得贈送、接受或索取禮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接受或者索取禮品的,按照國家有關懲治行賄、受賄的法律、法規處理。
5.不得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布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6.不得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訂貨展銷會、新聞發布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7.涉外活動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包括與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交往活動)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并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論處。
8.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
(1)嚴禁用公款送月餅送節禮;
(2)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
(3)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4)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9.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
(1)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0.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年貨節禮。
(1)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2)要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11. 不得索取禮品。在對外公務活動中,不得私相授受禮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
(來源:本文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紀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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